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失效]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第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港澳地区采购的水果,如确实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凭国家检验检疫局确认的有关港澳农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上述有关单证报检。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议;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