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八、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单位名称;由多个单位批准设立的,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股份制企业填写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
九、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十、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示意图(见十六、组织形式码)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十一、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十二、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十三、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十四、产权登记机关标识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
用1标识财政部;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用5标识财政部委托省市进行产权登记。
十五、隶属关系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县以下的企业;
注释: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若各国有股东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国有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
十六、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
│ 分 类 │ 组织形式类别 │国有资本比例│编码│
├─────────────┼──────────┼──────┼──┤
│一、非金融类企业 │ │ │ │
├─────────────┼──────────┼──────┼──┤
│(一)非公司制企业 │1.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 │1110│
│ ├──────────┼──────┼──┤
│ │ │国有控股 │1121│
│ │ ├──────┼──┤
│ │2.集团企业 │国有参股 │1122│
│ │ ├──────┼──┤
│ │ │国有独资 │1123│
│ ├──────────┼──────┼──┤
│ │ │国有控股 │1131│
│ │3.联营企业 ├──────┼──┤
│ │ │国有参股 │1132│
│ ├──────────┼──────┼──┤
│ │ │国有控股 │1141│
│ │4.中外合作企业 ├──────┼──┤
│ │ │国有参股 │1142│
│ ├──────────┼──────┼──┤
│ │ │国有控股 │1151│
│ │5.股份合作制企业 ├──────┼──┤
│ │ │国有参股 │1152│
├─────────────┼──────────┼──────┼──┤
│(二)公司制企业 │ │国有控股 │1211│
│ │ ├──────┼──┤
│ │1.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参股 │1212│
│ │ ├──────┼──┤
│ │ │国有独资 │1213│
│ ├──────────┼──────┼──┤
│ │ │国有控股 │1221│
│ │2.股份有限公司 ├──────┼──┤
│ │ │国有参股 │1222│
│ ├──────────┼──────┼──┤
│ │ │国有控股 │1231│
│ │3.中外合资企业 ├──────┼──┤
│ │ │国有参股 │1232│
├─────────────┼──────────┼──────┼──┤
│二、金融类企业 │ │ │ │
├─────────────┼──────────┼──────┼──┤
│(一)银行 │1.政策性银行 │国有独资 │2110│
├─────────────┼──────────┼──────┼──┤
│ │ │国有控股 │2121│
│ │ ├──────┼──┤
│ │2.商业性银行 │国有参股 │2122│
│ │ ├──────┼──┤
│ │ │国有独资 │2123│
├─────────────┼──────────┼──────┼──┤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 │国有控股 │2211│
│ │ ├──────┼──┤
│ │1.保险公司 │国有参股 │2212│
│ │ ├──────┼──┤
│ │ │国有独资 │2213│
│ ├──────────┼──────┼──┤
│ │ │国有控股 │2221│
│ │ ├──────┼──┤
│ │2.证券公司 │国有参股 │2222│
│ │ ├──────┼──┤
│ │ │国有独资 │2223│
│ ├──────────┼──────┼──┤
│ │ │国有控股 │2231│
│ │ ├──────┼──┤
│ │3.信托投资公司 │国有参股 │2232│
│ │ ├──────┼──┤
│ │ │国有独资 │2233│
├─────────────┼──────────┼──────┼──┤
│ │ │国有控股 │2241│
│ │ ├──────┼──┤
│ │4.融资租赁公司 │国有参股 │2242│
│ │ ├──────┼──┤
│ │ │国有独资 │2243│
│ ├──────────┼──────┼──┤
│ │ │国有控股 │2251│
│ │5.资产管理公司 ├──────┼──┤
│ │ │国有独资 │2252│
│ ├──────────┼──────┼──┤
│ │ │国有控股 │2261│
│ │ ├──────┼──┤
│ │6.其他 │国有参股 │2262│
│ │ ├──────┼──┤
│ │ │国有独资 │2263│
├─────────────┼──────────┼──────┼──┤
│ │1.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 │3000│
│三、其他类型企业、机构和单├──────────┼──────┼──┤
│位等 │2.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4000│
│ ├──────────┼──────┼──┤
│ │3.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 │5000│
│ │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 │ │ │
│ ├──────────┼──────┼──┤
│ │4.外商 │ │6000│
│ ├──────────┼──────┼──┤
│ │5.个人 │ │7000│
│ ├──────────┼──────┼──┤
│ │6.境外企业 │ │8000│
│ ├──────────┼──────┼──┤
│ │7.军队 │ │9000│
└─────────────┴──────────┴──────┴──┘
注释:
1.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表中列示的五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典当业、邮政储蓄、集团财务公司等。
十七、级次标识码:按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一级企业,即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或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释: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的级次为一级,则该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次类推。
十八、所属行业代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小类项代码填列,与本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十九、所在区域代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
二十、国家资本:指政府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填写(金额单位为千元;均按四舍五入填写整数,下同)。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二十一、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二、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二十三、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外商股)数额填写。
二十四、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个人资本(个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五、实收资本小计:按本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数额填写,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余额填写。
二十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