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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说明(试行)

  2.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不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意向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报告。
  (十三)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介绍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依据、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2.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规模;
  3.发行人的市场发展计划;
  4.发行人的销售计划;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
  7.发行人的人员扩充计划;
  8.发行人的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十四)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意见
  1.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注册会计师就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的结论性意见
  (十七)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四、附录
  附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摘要);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简述;
  (三)刊载发行人最近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报刊名称、日期;
  (四)近三年及发行当年中期(如下半年申请发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正本;
  2.最近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正本;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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