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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说明(试行)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说明(试行)
 (200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应按照本规定编制招股意向书。
  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二)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
  2.目录;
  3.正文;
  4.附录;
  5.备查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投资者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规定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三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本规定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三)上市公司对本规定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但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予以披露。
  (四)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公募增发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编制的招股意向书。
  (五)有关本次公募增发的招股说明书原则上应按照本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最终确定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的披露。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封面
  招股意向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二)“招股意向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
  (三)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
  (四)公募增发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每股面值、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其中,机构投资者可认购数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认购数量)、定价方法或每股发行价(如已确定);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六)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七)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发行人应按照下列文字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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