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
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组织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并分析、总结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8〕2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在继续贯彻落实1998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1999年会计决算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会计决算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1999年是《实施办法》下发执行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贯彻落实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有些地区仍然存在措施不力、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在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各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的重点主要是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事项,并自觉纠正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等,写出书面报告,于2000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
二、结合会计决算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集中统一的财务及税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的有关规定,凡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建立账簿(分行不得设账,实行报账制)、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据了解,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实行以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只是少数主要财务事项由总行统一管理、立账,有的甚至是简单的报表汇总,并未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因此,在1999年的会计决算工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城市商业银行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1999年暂继续执行,但要认真分析情况,查找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方案,限期逐步达到要求。凡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执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恢复以支行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