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六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第四章 投保和索赔
第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