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4号)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经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