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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指标的标准值,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企业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母公司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母公司进行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后,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负责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部门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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