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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通知(200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通知
 (2001年1月11日 质技监局锅发〔20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颁布以来,对搞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为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降低升级频次,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划分修改如下: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font size=+1>
┌──┬─────────────────────┬─────┬───┐
│级别│工作参数                 │发证机关 │有效期│
├──┼─────────────────────┼─────┼───┤
│A  │不限                   │国家质量 │   │
├──┼─────────────────────┤技术监督局│   │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兆帕(表压,下同)  │     │   │
├──┼─────────────────────┤     │   │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8兆帕且额定蒸发量  │     │   │
│  │小于等于1吨/小时             │     │ 五年 │
├──┼─────────────────────┼─────┤   │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蒸汽锅炉和  │省级质量 │   │
│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C且额定热功率小于  │技术监督局│   │
│  │等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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