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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2010年第50号--批准《显示管用平板荫罩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3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0日)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石材
 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2001年1月11日 署税〔2001〕1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1-2000)》



                      HDB/JC001-2000

附件:   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68022110、68022300、68029)
        --(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毛光板部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商品编号:25151100、25151200、25161100、25161200)或大理石、花岗石毛边大板(商品编号:68022)为原料加工生产石材板材、异型材等产品(商品编号:68022110、68022300、68029),包括各种不同厚度规格的板材(含拼花图案类板材)、各种不同形状和规格的异型材(含花线、墓碑、园林雕刻品、文具、卫生洁具、艺术雕刻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石材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石材产品生产的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或大理石、花岗石毛边大板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石材产品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每单位质量(kg)板材或异型材所耗用的原料重量(kg)或加工1平方米板或1立方米异型材所耗用的原料体积(立方米)。(包括工艺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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