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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9号)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已经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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