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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转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九年第4号令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你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外经贸部1997年制定下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文同时废止。现就执行《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审查批准,海关严格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对易制毒化学品,海关不需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是否分级发证;不验核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区分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
  二、加工贸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海关亦按上款规定监管。
  三、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入保税仓库,海关凭有效进口许可证办理入、出库进口手续;保税区内企业进、出易制毒化学品,海关凭有效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手续;以转口方式暂时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存入保税仓库和保税区。
  四、海关要切实加强对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此类化学品的实际查验力度,发现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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