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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入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门归档。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六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之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
│提请单位名称             │              │
├───────────────────┼──────────────┤
│案件名称               │              │
├───────────────────┼───┬──────────┤
│提请审理时间             │   │案件编号      │
├───────────────┬───┴───┴──────────┤
│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及拟处理意见│                  │
│               │                  │
├───────────────┼──────────────────┤
│提请审理的理由        │  初审人员签名          │
│               │  年  月  日         │
├───────────────┼──────────────────┤
│提请单位领导意见       │                  │
│               │  提请单位领导签名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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