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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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