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
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还本付息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计价格〔1999〕66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意见,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原定政策征收到2000年底停止。
二、我委颁发的各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已包含电力建设基金,为适当解决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问题,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各电网销售电价暂不降低,仍按我委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