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接续办法》,实现人员在机关和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平稳过渡。
(五)整顿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开展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规范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行为。加强整顿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稳定干部队伍,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做好清理收回违规基金工作。制定整顿规范方案,采取措施,防范一些整顿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问题。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稳定推进向失业保险并轨试点工作
(六)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坚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改进和完善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办法。按季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完善重点监控办法,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七)稳定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做好在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并轨试点。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防止新老制度脱节。
(八)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落实《
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1000万人。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加大基金征缴和清理企业欠费工作力度,征缴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疏通财政补助渠道,增加基金收入和承受能力。落实《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对困难下岗职工实行照顾政策。
三、积极扩大就业
(十)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贯彻落实《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培育和规范劳务中介组织,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就业服务网络向社区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