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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将被《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部分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
  前款所称飞行区是指机场内供民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等。航站区是指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区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机动车车道与飞行区之间的区域、停车设施和组织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整修维护工程及道面“盖被工程”;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四)扩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
  (五)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条 不停航施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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