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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2001年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7.遴选委员会在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时,应切实根据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把关,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遴选。各遴选部门通过遴选的候选人名单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对通过遴选拟报送的每位候选人,遴选委员会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提名书》中的“遴选投票结果(总票数、通过遴选的拟报同一学部的全部候选人的得票数及排序)和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栏,并应有遴选委员会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遴选部门应认真填写“归口遴选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意见”栏,除填写600字以内的推荐意见外,还应有归口遴选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盖章及其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对《简表》中“工程科技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栏中的500字内容负责审核。
  8.各归口遴选部门和省市报送的候选人名单、提名书、简表及有关材料,必须按“增选通知”规定的份数于2001年5月2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集中、齐全地寄送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的候选人《提名书》和《简表》,于2001年5月2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直接寄送中国工程院。
  9.经工程院形式审查、验收通过的候选人(包括院士、中国科协提名的有效候选人),其有关材料即在该候选人所在单位张贴公布(保密材料除外)。公布内容:《简表》全部内容和《提名书》中被提名人所确认的全部内容;公布范围:高等院校在“系”,科研机构在“研究院”或“研究所”,大、中型企业在有关分厂、处室、分公司,其他企业、公司在本企业、本公司。有关单位要将公布方式和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工程院。个人直接将意见寄送工程院的,作为投诉信处理,与此同时,工程院将在有关报刊及计算机网络上,公布全部有效候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院收到有关的反馈或投诉意见时,将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了解。接收投诉信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8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10.工程管理学部2001年进行首次院士增选,为逐步取得增选经验,经工程院主席团研究决定,由工程院函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教育部、科技部和中国科协7个部门对该学部的候选人进行提名、遴选。每个部门报送工程管理学部的候选人不超过5名。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工程院2001年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关于首次增选工程管理学部院士的补充规定》。(此文及通知另专发国家计委等7个部门)其他部委、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进行对工程管理学部候选人的提名、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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