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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2001年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7.提名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材料,特别是对候选人成就、贡献的介绍和评价,必须依据充分,如实说明该候选人所起的实际作用。如有材料不实,评价过头,或有虚假等情况发生,概由提名单位和遴选部门负责;如系候选人本人造成以上情况的,则应视为学风问题对待。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不正当活动谋求成为院士候选人。若违反本办法,院士可依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工程院学部反映,有关学部常委会将视其情节作出严肃处理,直至从候选人中除名。
  8.各渠道提名候选人时,应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作出重大贡献和成就的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应特别注意符合标准条件的优秀中青年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
  (二)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
  1.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科协,分别对其所属范围的单位和学会提名的候选人,负责组织遴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其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单位(不含中央、国家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在地方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负责组织遴选;
  3.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分别由四总部负责组织遴选,即:属于总参谋部主管的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遴选;属于总后勤部主管的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遴选;属于总装备部主管的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遴选;全军其它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均由总政治部负责组织遴选。
  4.中央管理企业提名的候选人,经中国工程院与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协商,中国工程院研究决定委托有关部委、国家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归口企业负责组织遴选。具体归口划分及要求详见《中国工程院关于2001年院士增选工作企业提名、遴选渠道归口的通知》。
  5.双重领导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其主管的一方负责组织遴选,非主管的另一方不负责遴选。如有必要,非主管方面可向主管方面提供情况和意见,主管方面也可主动征求非主管方面的意见。
  6.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科协,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候选人组织遴选时,应注意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要在部门或省市的主持下组成由有关专家和人士参加的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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