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规集资
河北、安徽、四川省和重庆市的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集资,共募集资金10.7亿元,有些集资还带有为本系统及权力部门人员谋取利益的性质。
安徽省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于1993年至1999年间,未经批准,先后5次向交通系统职工集资8548万元,集资利率为12%-20%。河北省保定市交通局为建设107国道保定管辖段和市二环路,未经批准,于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间,向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职工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单位干部两次集资1.84亿元,利率分别为18%和15%。上述集资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个人存款利率。
三、挪用建设资金
一些地方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审计查出挪用金额达31.3亿元。挪用资金主要去向:
(一)投资证券市场、购买国债等5.97亿元。广东省交通厅所属的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在1996至1999年期间,共挪用车购费分成等公路建设资金2.5亿元用于炒国债,截止2000年3月底,仍有1.04亿元没有收回。
(二)投资楼堂馆所7.6亿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公路建设资金1.55亿元,用于建宾馆和购买写字楼。
(三)违规出借资金7.1亿元。四川高速公路公司挪用2.18亿元借给成都蜀海投资管理公司、四川省高速环保公司和西南交通培训中心等20个单位,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建楼堂馆所,开发房地产以及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等。河北省道路开发中心挪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2000万元,借给省委政研室所属的决策咨询中心,用于开办汽车出租公司。
(四)用于机关行政经费开支、发放奖金、设立“小金库”等2.56亿元。1999年,湖北省交通厅在养路费中列支1520万元,用于弥补机关行政经费、宣传费及机关维修费用的不足。1999年5月,四川省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延长了合同工期。2000年2月至4月,该指挥部在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放的“提前竣工奖”372万元中收取现金回扣120万元,用于支付有关地(市)领导和指挥部人员奖金98.45万元,其中按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标准,付给乐山市、眉山地区和省交通厅的9名党政领导共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