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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条 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质量管理组织任务、职责;
  (二)决定物料和中间品能否使用;
  (三)研究处理制剂重大质量问题;
  (四)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查配制全过程记录并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五)审核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及监督实施。
  第六十一条 药检室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检验。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参考品)、滴定液与培养基及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三)对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监测洁净室(区)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
  (五)评价原料、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和制剂有效期提供数据;
  (六)制定药检室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并结合剂型特点、原料药的稳定性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规定使用期限。
  第六十四条 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内容包括: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及时进行处理,出现质量问题的制剂应立即收回,并填写收回记录。收回记录应包括: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第六十五条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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