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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濒办字〔2001〕1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认真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1届缔约国大会调整后的附录,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濒办字〔2000〕9号)实施以来出现的个别问题,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办公室对《商品目录》做了适当增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对部分物种及其产品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一)对下列物种,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1、肉苁蓉(Cistanche deserticola)
  2、春福寿草(Adonis vernalis)
  (二)对下列物种,只对出口野生来源的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
  1、草苁蓉(Boschniakia rossica)
  2、肉苁蓉属的所有国产种(Cistanche spp.),但肉苁蓉(Cistanche deserticoal)除外。
  3、雪莲的国产种,主要有:
  雪莲花(Saussurea involucr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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