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