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逐步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的法律规章,明确注册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为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依据。
(二)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教育评估、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
(三)制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管理办法。
三、注册工程师名称及执业范围界定
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XX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某些专业如需明确执业范围的可在注册证书上加注执业范围。
四、管理办法
(一)人事部、建设部的职责:
1、筹备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2、指导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3、制定各专业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4、对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协调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职责:
1、受人事部、建设部的委托,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方案,负责审批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立项报告;
2、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统一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与教育评估工作;
3、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的统一原则;
4、确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命题工作规程,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5、统一印制“注册证书”,规范执业印章的统一模式和编号;
6、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7、负责与境外注册工程师机构的联络与交流及资格互认工作;
8、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及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的职责:
1、协助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
2、审核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3、监督专业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