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9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二)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三)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四)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商品化生产许可批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五)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