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汇局不再要求企业领单时当场在纸质新版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但新版核销单正式使用前需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需审查纸质新版核销单、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同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已核销数据及时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五)出现新版核销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发单外汇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工作。企业持新版核销单到发单外汇局查询时,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则应当予以更正;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确保新版核销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全国海关需严格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海关为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实行“一张核销单对应一张报关单”的原则。
(二)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前,必须预先将新版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对于出口报关前没有进行预先备案的核销单,出口报关时海关不予受理。
(三)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出口接单现场须对新版核销单逐笔进行纸质核销单与电子底帐一致性(包括核销单号、单位名称等内容)的验核。
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由计算机自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相关内容(核销单号、单位代码)进行自动核对。出口接单现场必须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新版核销单“单单相符”、“单机相符”的审核。
(四)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手续时,需在新版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中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海关利用自动或手工方式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
(五)对于全额退关的报关单,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须人工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
(六)对于因填报错误而作退回处理的报关单,海关将对应的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恢复为“未用”状态。
(七)海关应当确保报关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签发报关单的海关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并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