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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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