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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制度。燃气企业应对十年以上管线进行检测,对质量差的管线要提出改造方案。企业应建立巡线抢险队伍,建立健全管线设施日常维护制度,确保管线安全运行。应鼓励燃气企业采用现代化管网管理技术,保证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三)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和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燃气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审批机关严格按程序审批。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和施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建设单位要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将工程的消防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的监督,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严把质量安全关。
  (四)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行政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获得《岗位证书》人员,不准上岗。凡是从事燃气管理、服务、储运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在用钢瓶的管理。使用钢瓶的燃气企业不得购买不合格产品或利用报废的旧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在用钢瓶只能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检查验收
  加强燃气安全工作是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出发,紧紧围绕规范管理市场,确保安全用气,努力降低事故这个中心,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方针,认真开展治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为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专项清理领导小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会同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部署,联合检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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