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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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