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
《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0〕125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人事厅(局),各有关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博士后事业的发展,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紧张问题,加强博士后公寓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博士后公寓建设协议书(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博士后事业的发展,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紧张问题,国家计委同意由人事部组织建造2000套博士后公寓,其中国家计委安排20000万元,其余经费由地方或设站单位配套解决。为加强博士后公寓建设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根据全国博士后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的数量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效益。
第二条 合理布局。要兼顾中央、部门、省市的设站单位,充分发挥公寓的功能。
第三条 集中建设。在博士后流动站和在站博士后人数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不再采取分散、补贴的方法。
第四条 便于使用。博士后公寓结构和功能要充分考虑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和生活特点,具有前瞻性、智能化等特点,便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
第五条 产权明确。按照国家、省市、使用单位的经费投入比例明确产权归属,并严格保证博士后公寓只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
二、立项条件
第六条 各有关省市必须按照人事部下达的博士后公寓建设面积、投资数量、竣工期限等项要求制定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七条 各有关省市必须遵循“三个一部分”的原则。即国家投入一部分,地方或部门投入一部分,设站单位投入一部分,落实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