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财会〔2001〕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经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已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许可证在新的许可证办法发布实施之前继续有效。鉴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情况变化较大,请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填写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月28日前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附件:1.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3.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
财政部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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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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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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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批准时间 │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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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许可证批准时间│ │证券许可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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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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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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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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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 │ │ 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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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并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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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999、2000年评估业务收入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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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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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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