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署税〔2000〕84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部分至今年年底到期,有些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政策。在此期间,为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国家税收,保证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现就将于2000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述政策至2000年底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征收税款全额保证金放行,待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后按规定结案。在此之前,已经办好减免税审批手续但进口货物尚未到的,在《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其减免税优惠准予执行至2001年6月30日。
(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中有关2000年前对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税收优惠规定(署税〔1997〕227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民航总局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暂予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6〕281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进口自用物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342号)(其中,额度内进口原材料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部分,按下述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产化轿车、车型客车、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税收优惠政策,准予继续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一)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
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署税字第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