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
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的通知
(审人发〔200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
现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署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
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
根据《
审计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指:能从事审计工作的基层领导和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审计综合、法律工作的人员。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地方党委、政府的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资历;
(三)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经上级审计机关考试合格后,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竞争上岗和考试选拔,并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上级审计机关应提出意见,请地方党委、政府予以调整。
四、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今后,凡新录用审计业务人员均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审计业务人员应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工程、会计、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