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按照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职务结构的比例。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水平,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能力,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