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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二)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三)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四)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五)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六)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七)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八)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十)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八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三)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常。
  第八十二条 企业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干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第八十四条 对于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
  (一)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条 对于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一)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四)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第八十六条 企业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
  (一)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二)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三)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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