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