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0〕2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