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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三、增设等次,创新考核制度
  为增强考核等次的可操作性,使考核结果更具警示作用,针对考核中存在的“称职”等次平台过大的问题,继续试行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并加以规范。“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考验期”的原有规定,不再执行。
  健全考核制度,增加考核的透明度,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考核委员会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根据公示结果,审核“优秀”等次的人员。考核委员会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四、兑现结果,发挥考核作用
  公务员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公务员工作实现、行政能力、政治素质的主要途径,也是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基本依据。要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创新管理,完善机制。要注重管理和使用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结合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公务员的发展方向,认真分析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有针对性地加以培养提高,促进公务员的能力建设,积极为合理调整使用公务员创造条件。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和“称职”等次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提前具备晋升资格;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定为不称职的,要按有关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严格备案,加强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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