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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0年10月19日 署税〔2000〕61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现将《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二、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此略,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0〕12号”文附件一)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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