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0年10月19日 署税〔2000〕61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现将《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二、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此略,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0〕12号”文附件一)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