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改革地质勘查工作运行模式,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分体运行,建立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将从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通过重组、改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营盈亏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并根据情况分别由中央和地方管理,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
  (二)改革的原则。
  实行政企(事)分开,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骨干力量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其余的地勘单位原则上全部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属地化管理与组建企业集团、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与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关系。
  三、改革的具体办法
  (一)部分地勘单位下放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各地勘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按照不给地方增加负担和有利于地勘队伍发展的原则,将部分地勘单位下放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不得再层层下放。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由国家经贸委组织有关国家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
  (二)部分地勘单位交由中央管理。
  将冶金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集团,交由中央管理;将煤炭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为核心企业,组建中国地质勘查工程集团,交由中央管理。石化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改为中国明达化工矿业总公司,并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建材局所属大部分地勘单位划归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管理,将该中心整体并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轻工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并入中国盐业总公司。
  在改组和企业过程中,从事行业地勘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事业的单位,分别划归上述各工业地勘企业集团(或公司),并组建为集团(或公司)下属的矿产资源信息中心。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负责本行业地质和矿产勘查资料档案的管理、保存和信息资源的收集、动态分析与预测,为行业服务。
  (三)改革转制,实行企业化经营。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施工任务,也可以承担企业投资的地质勘查任务,或投资矿产勘查和开发,成为矿业权的经营者或探采一体化的资源公司。地勘单位企业化需要一个过程,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地勘单位加快企业化进程。地勘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减员增效,加大人员分流力度;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开辟非地勘业生产门路,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