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真正将抚育采伐限额落实到需要抚育间伐的中幼林林分,并认真按照抚育采伐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要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取留坏”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采伐,以提高林分质量。
  与“九五”期间相比,“十五”期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省(区、市)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分别减少433.5万立方米和1363.3万立方米,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要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强薪炭林建设,加速林区改灶节材工作,逐步降低对木材的依赖。鼓励节约森林采伐限额。对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凡每年能够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监测,并经国家林业局检查核实,确属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节约的全部商品材限额、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凡是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采伐林木。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要积极推行个人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设计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凡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和林地审核同意书,才可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网络,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