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依据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效法,由国家林业局依法直接管理。对其他地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加大向重点林区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力度。通过十年试点,森林资源监督已发挥明显作用。要在现有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对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和重点生态工程区及重点集体林区所在省(区、市)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力量不受削弱。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国务院批准各地“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各地分解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必须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不得截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因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采伐林木时使用。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在各地森林分类区划和国家有关政策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区划的结果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进行调整。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格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林业局直接管理的重点国有林区因自然灾害等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在国务院批准的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内,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备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凡划为禁伐区的,要坚决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采伐方式和采伐量。
其他地区要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适度放活。对商品林中速生丰产林(含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采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的积极性。人工林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人工林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采伐人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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