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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全国第五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的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继续保持双增长。同第四次清查相比,森林面积净增1370.3万公顷,达到了15894.1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和森林蓄积量分别增加5.4和6.0亿立方米,分别达到了124.9和112.7亿立方米;年均林木净生长量增加3837万立方米,达到45752.5万立方米。
  “十五”期间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占年均林木净生长量的48.8%,比“九五”期间的63.6%下降14.8%。按“九五”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生长量比例同口径比较,全国“十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减少了6788.1万立方米,商品材限额减少了4210.2万立方米。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确定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2648.1万立方米,与1997年的实际森林资源消耗量相比,调减6109.9万立方米;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确定的“十五”期间年商品材出材量限额1212.8万立方米,与1997年木材产量相比,调减640.8万立方米,完全符合两个工程实施方案中调减森林资源消耗量和木材产量的要求。在“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中,人工林采伐限额8606.9万立方米,占总限额的38.6%,逐步由采伐利用天然林向采伐利用人工林转变。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除了具有数据可靠、方法科学、程序合法等特点外,还在全国使用了统一的合理年采伐量测算方法,上海市和西藏自治区首次编制了森林采伐限额。在各省(区、市)的支持下,城镇林木采伐也基本依法列入了采伐限额。同时,还充分考虑了与森林分类经营、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相结合。我局在审核中根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单位的采伐限额指标作了适当调整。我局认为,经调整后的“十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全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
  二、保护“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森林资源的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5,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8。因此,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仍然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省(区、市)长、县(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真正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遏制超采伐限额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今后,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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