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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000年七月五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研工作,增强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活力,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现就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国家财政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确需国家支持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经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本意见精神,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自主管理。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申请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要调整和明确业务方向,优化结构、分流人员,由主管部门(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并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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