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0年第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17日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于2000年4月13日发布了初裁公告。日韩涉案企业被分别裁决在4%至74%不等的倾销幅度。
初步裁定公告之后,日本川崎公司和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大韩电线株式会社、仁川制铁株式会社、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大洋金属和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分别向外经贸部提出商签“价格承诺协议”,以提高出口价格的方式消除对我国产业损害的申请。按
《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一致,该协议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上述日、韩企业将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但应韩国六家企业要求,调查机关继续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公布了结果。若本案终裁裁决中,基于国家公共利益考虑,决定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则不适用于本价格承诺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关于中止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
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关于中止不锈钢冷
轧薄板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