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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
 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充分借鉴国际标准,提高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加强此类公司上市后的监督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借鉴国际标准,提高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加强此类公司上市后的监督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根据《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应同时聘请中外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提供会计报表审计服务。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对在境外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境外事务所”)执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行临时许可证管理。境外事务所申请临时许可证,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申报,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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