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上述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金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10.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1.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12.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1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1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5.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16.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17.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8.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9.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



  20.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任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1.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2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23.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4.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25.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26.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27.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8.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3)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经营租赁



  29.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
  30.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
  31.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32.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它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3.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34.出租人应当披露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



  35.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4至7条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6.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并根据本准则第8至14条、第20至27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7.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并根据本准则第16条至18条、第29条至33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8.承租人和出租人除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第19条、第28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披露。

衔接办法



  3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则



  4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其应提供的信息。
  2.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2)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下在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3)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的分类



  4.现金流量应分为以下三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