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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减值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7.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处置和报废



  1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9.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披露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衔接办法



  2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25.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未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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