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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对原证书编号不符合统一编号要求的单位、只具有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其原证书编号为4位)、工程总承包资质(其原证书编号带有汉字)的单位及新成立单位,其证书编号将按新的编号要求确定,待该行业证书统一换证时一并办理。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丙、丁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编号时,可按照新的企业编号规则要求进行统一编号,但证书编号的第3至第6位流水码应在3001-9999之间选择。甲、乙级单位证书编号的第3至第6位流水码在0001-3000之间选择,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确定。
  3.所有单位按新的证书编号要求确定其编号后,其证书编号将保持不变,不会因单位升级、增项、降级等资质变化而改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01北京市;02天津市;03河北省;04山西省;05内蒙古自治区;06辽宁省;07吉林省;08黑龙江省;09上海市;10江苏省;11安徽省;12浙江省;13福建省;14江西省;15山东省;16河南省;17湖北省;18湖南省;19广东省;20广西自治区;21海南省;22四川省;23云南省;24贵州省;25西藏自治区;26陕西省;27甘肃省;28青海省;29宁夏自治区;30新疆自治区;31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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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类别代码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   工程设计    s     sj     sy     sb    sd
      例如         010035-sj 010035-sy 010035-sb 010035-sd
 2   工程勘察    k     kj     ky     kb    kd
     例如         010035-kj 010035-ky 010035-kb 010035-kd
 3   工程总承包   c     cj     cy    
      例如         010035-cj 010035-cy    
 4   工程咨询    x     xj     xy    
      例如         010035-xj 010035-xy    
 5   专项工程设计  z        
</font>

其中:建筑装饰     zs 如010035-zs     
    环境工程     zh  010035-zh     
    建筑智能化    zz  010035-zz     
    消防工程     zf  010035-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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