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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建设部令第60号的规定,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资质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并按“企业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申报软盘。
  1.申请换证单位只申请原有主行业换证明,应提供4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
  2.申请换证单位除主行业外还申请跨行业资质换证的,申请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跨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1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
  3.如单位申请某个行业资质中3个及以上专业时,(如申请市政行业给水、道路、热力3个专业换证),则应在原需材料基础上增加1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
  (二)除资质申请表外,其余申报材料应统一收入附件材料中,附件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其内容应包括:
  1.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成立时间超过15年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不提交上述1、2两项材料)
  3.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1)职工统计表指与所申请资质有关专业人员正式统计表,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导工艺或主要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的职称证明包括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新颁布的资质标准规定须提交主要业绩证明的,应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技术骨干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人事档案、人才中心证明材料等)由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其有关证明材料不再由初审部门上报。初审部门应对所提交单位申报的技术骨干人员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性负责;
  (3)注册执业人中员的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及原有勘察设计资质:
  (1)工商营业执业正、副本复印件;
  (2)工作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3)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应提供大型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4)单位现有全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
  (5)单位通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单位可按下列其中一项要求提供证件或资料:
  (1)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复审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2)已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可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复印件或有效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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